商品房预售应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 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